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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诈骗、伪造公司印章案)_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京二分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41987********,汉族,河北省人,小学文化程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址北京市顺义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2月5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案件于2020年1月1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3月2日至4月2日、2020年5月2日至6月2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2日、2020年7月3日至7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范某甲受何某某(另案处理)指使,虚构其拟承租北京市**总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北京**有限公司土地以建设**材料厂的事实,与**公司商洽土地承租事宜,并在建厂项目未获审批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司提议“边批边干”。违规施工被叫停后,范某甲根据何某某授意,持伪造的《合作合同书》向**公司索要巨额赔偿,并通过恶意举报向**公司施加压力,最终骗取**公司赔偿款人民币20万元。

二、伪造公司印章罪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范某甲找人伪造了“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公章,用于办理其实际控制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范某甲指使某乙(另案处理)找人伪造了“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有限公司”公章,用于办理其实际控制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审计所需询证材料。

被告人范某甲于2019年5月27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司印章等物证;2.《确认函》《合作合同书》、银行凭证、顺义**公司档案材料等书证;3.证人郝某某范某丙等人证言;4.被害人梁某某陈述;5.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到案经过、扣押手续等其他证据材料。

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巨大;伪造公司印章,妨害社会管理,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范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蒋星伟

                             检  察  员:卢  楠

检察官助理:张志明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材料9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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