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二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范某某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在与被害人崔某某共同居住在本溪市平山区广裕路**骨科附近期间,虚构自己对外欠款、被公安机关扣押需要用钱等事由,多次向被害人崔某某借款,共计约骗取被害人崔某某钱款人民币8万余元。被告人范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明细、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被告人范某某、被害人崔某某相互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多次诈骗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监视居住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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