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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宜章县**乡**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5月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犯诈骗罪,2018年12月24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1月2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3日10时许,被告人范某某伙同谭某某、戴某甲由戴某乙(均已判刑)驾车来到衡阳市衡南县三塘镇衡阳技师学院附近,被告人范某某等人以低价销售苹果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收取被害人刘某某交付的1000元后,再以取手机卡为由,趁机将苹果手机调换为苹果手机模型再交给被害人刘某某,其后逃离现场。

2、2017年9月4日20时许,被告人范某某伙同谭某某、戴某甲由戴某乙(均已判刑)驾车来到湘潭市岳塘区霞城街道红狐网吧,被告人范某某等人以低价销售苹果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蒋某某的信任,收取被害人蒋某某交付的3900元以及用于折价的苹果6S手机一台后,再以取手机卡为由,趁机将苹果手机调换为苹果手机模型再交给被害人蒋某某,其后逃离现场。

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被害人蒋某某被骗苹果6S手机价值为2138.42元。

到案后,被告人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以手机模型充当真手机进行出让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范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娟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扣押物品已委托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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