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8〕295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5********,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现住四川省安岳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21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7月17日、自2018年8月28日至9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8月18日至9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14日,被告人范某某为了骗取他人钱财,在有丈夫、男友的情况下,虚构其丈夫去世的信息,通过媒人介绍给家住安岳县**乡**村**组的被害人易某某为妻。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范某某与易某某共同生活期间,以要改口费、走人户、赶场、把钱存起来等为由在易某某母亲顾某某处共骗取人民币13650元;以“妻子”的名义,以其父亲生病急需用钱为由骗取易某某人民币11000元、以把工资存起来为由骗取易某某人民币10000元,以回家看父母、走人户、购买衣服等为由共骗取易某某人民币11900元,另让易某某为其购买黄金项链一条、吊坠一个、VIVO手机一部、黄金戒指一枚,经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3200元。被告人范某某骗取到上述财物后便找借口离开易某某,并将所骗钱财予以挥霍。
2.2017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为骗取他人财物,虚构自己丈夫去世的信息,通过媒人介绍认识家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的被害人周某甲,并以愿意与周某甲的儿子周某乙处对象、结婚为由,骗取周某甲“见面礼”现金人民币200元,后因周某乙怀疑范某某骗婚而未诈骗成功。
2018年2月21日,安岳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范某某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查获骗得的黄金戒指、项链、吊坠及手机,被告人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陈某某、徐某某等证人证言;3.易某某、周某甲的陈述;4.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梅
2018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共397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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