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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8年****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全椒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全椒县********)。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4月12日、4月13日、4月25日、6月16日,被告人范某某伙同储某某、石某某为了诈骗被害人陈某某钱财,事先约定好通过打手势的玩假方式,分别在全椒县城南大酒店旁“醉翁亭餐厅”、全椒县莲花山庄小区东门“老地方棋牌室”等地方,邀约被害人陈某某打麻将进行赌博,先后诈骗被害人陈某某5次,诈骗金额共计37900元。

被告人范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储某某、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37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植培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全椒县**镇**厂,联系电话:1372100****。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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