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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2********,汉族,小学毕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镇西关**小区居住,因涉嫌诈骗,经兰考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河南省兰考县惠安街道办事处杨山寨村被恒大家居产业园征地过程中,地面附属物双棺坟墓赔偿标准每座1500元,单棺坟墓赔偿标准每座1200元,被告人范某某通过向政府虚报65座双棺坟墓数量,骗取政府补偿款97500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范某某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范某某退回兰考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骗款9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范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范某某的无前科证明、兰考县监察委员会移交函、产业集聚区文件、杨山寨村征地坟补明细表;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数据:同步讯问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虚报坟头骗取国家附属物赔偿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栗书堂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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