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范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内做收款二维码时认识**牛肉面工作的被害人韩某某,并帮其办理了一家名为**贷的贷款公司一笔14万元贷款额度。2019年1月,韩某某因需资金周转,遂联系范某某欲动用14万元贷款额度中的三万元,范某某由于资金紧张,以帮韩某某申请免息三个月为幌子,骗韩某某将还款的31590.68元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到其本人个人账户而非还款账户,范某某为取得韩某某的信任转回3068.22元至还款账户,2019年3月、4月,范某某谎称帮忙还款又分别两次用上述手段共骗取韩某某两万元。后韩某某意识到范某某没有帮其还款,遂于 2019年8月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 银行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丽珠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