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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诈骗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范**,男,2000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52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县,住************号。因涉嫌诈骗,经荥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范**以能介绍郑州*****职业学院学生通过被害人许*公司进企业实习为由,将被害人带至郑州****职业学院,向被害人提供虚假学生名单,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在郑州***职业学院收取被害人60000元服务费后消失不见。现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范**的供述;2、被害人许*、徐**的陈述;3、证人吕**、于**、赵**的证言;4、银行交易明细;4、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伟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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