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605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至2019年11月初,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带人投资的理由,分别诈骗被害人周某某81230元,被害人朱某某17120元,被害人陈某甲2万元,合计诈骗金额118350元。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周某某5.5万元,被害人朱某某1万元,被害人陈某甲1万元,并取得了谅解。经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范某某案发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病历资料、收条、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手机等书证、物证;
2.证人黄某某、高某某、陈某乙、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朱某某、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湖州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6.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吕 佳
检察官助理:庄月萍
2020年12月9日
附:
被告人范某某(1596824****)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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