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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诈骗案)_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范晓敏,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31994********,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在宝鸡市金台区**村**组**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晓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范晓敏以能够为被害人胡某某取得国家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工作资格为由,编造报名费、请客送礼、调动工作、服装费、交社保、办理工作证等花销,多次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合计143005元。诈骗得手后,被告人范晓敏陆续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花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张某某、马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范晓敏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晓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晓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江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范晓敏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四册。 

3.光盘二张。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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