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03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现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于2020年5月20日、8月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6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4日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王某某、孙某某(均已判决)预谋诈骗,后王某某提供作案车辆及假**工作人员名片,孙某某提供作废的秘鲁币。2016年12月19日中午,王某某、孙某某伙同雇佣的被告人范某某、邵某某(已判决),在青岛市城阳区**附近路段,物色到被害人王某某。后被告人孙某某负责将秘鲁币冒充香港债券出售,范某某冒充购买人员,被告人王某某冒充**工作人员,劝说被害人购买香港债券,邵某某冒充证券公司人员检验债券真伪,谎称秘鲁币是香港债券,可以按照一比三的笔录兑换人民币。被害人相信后至**青岛银行取款31万元交给被告人孙某某。后四人驾车逃离现场。
2、2017年9月23日10时许,王某某、孙某某、尚某某(均已判决)、范某某在赤峰市**区**小区北门西北角处,分别冒充**公司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等身份,利用秘鲁币充当有价证券,以购买证券能够收益为由,诈骗杨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范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伙同他人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晓丽
检察官助理:刘炳龙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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