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89********,汉族,本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2020年6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2020年5月3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以父母身患******等虚构的事实为借口向黄某某多次借款,并声称自己有房产可以继承,卖房后可以还款。黄某某在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以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的方式总计借款给被告人范某某人民币10****。被告人范某某将上述钱款均用于偿还贷款及个人消费。2019年11月13日,公安民警在武昌区解放路湖北省人民医院西门附近将被告人范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2、书证;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证人王某某、范某甲的证言:5、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骞
检察官助理:蒋昊堃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