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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诈骗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19〕502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72********,汉族,大学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30日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至2019年04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以家人生病、有事急用钱为由,先后骗取十三名学生家长人民币共计141300元,范某某拿到钱后将该款项用于偿还旧债和个人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家中有急事、姐姐生病、母亲生病等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且不予偿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占国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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