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19〕502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72********,汉族,大学文化,**学校教师,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镇**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至2019年04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以家人生病、有事急用钱为由,先后骗取十三名学生家长人民币共计141300元,范某某拿到钱后将该款项用于偿还旧债和个人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家中有急事、姐姐生病、母亲生病等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且不予偿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占国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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