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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诈骗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县,住金昌市**********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审查认定:2008年7月,被告人范某某因其女儿在武威卫校上学,认识了武威**学校的老师张某某、徐某某、朱某某。范某某谎称自己做煤炭生意,效益良好,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诈骗张某某10万元、徐某某15万元、朱某某10万元,后范某某逃匿。2012年4月6日凉州区公安局对涉嫌诈骗罪的范某某上网追逃,2019年12月17日永昌县公安局将被告人范某某抓获。

1、2008年10月25日被告人范某某在张某某办公室内谎称其做煤炭生意,效益很好,给张某某支付高额利息,让张某某给其借钱,当日范某某在张某某办公室内给张某某打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约定于2009年10月25日还款。2008年10月26日张某某将5万元现金交给范某某,2008年11月张某某给范某某提供的农行卡(户名范某甲,卡号62284836300********)打款5万元,2008年12月张某某又向范某某提供的农行卡(户名范某甲,卡号62284836300********)打款5万元。2009年7月经张某某催要范某某向张某某返还5万元。

2.2009年3月被告人范某某谎称其做煤炭生意,生意很火,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其女儿班主任徐某某借款。2009年3月9日徐某某给范某某提供的农业银行卡(户名武某某,卡号62284836801********)打款6万元,3月10日徐某某给范某某提供的农业银行卡(户名武某某,卡号62284836801********)打款2万元,2009年3月15日范某某在徐某某办公室内出具16万元借条一张。后范某某又向徐某某借款,2009年5月9日徐某某向范某某提供的农业银行卡(户名范某甲,卡号62284836300********)打款5万元。2009年7月范某某称有急事向徐某某借款1万元现金,2009年9月范某某称其车撞坏了,需要1万元修理,徐某某又将1万元现金在武威**学校门口交给范某某。

3、2009年10月22日,被告人范某某在张某某办公室内又以做煤炭生意为由向朱某某借款,谎称借款10万元,期限一年,利息40%,并在张某某办公室内给朱某某打了14万元借条一张。当日朱某某将8万元现金交给范某某,2009年10月28日朱某某又将2万元现金交给范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借条;6.抓获经过;7.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隐瞒真相,虚构做煤炭生意能获得高额利润,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延福

2020年6月8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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