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31988********,汉族,初中,厨师,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花园**室,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室。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范某某因无力偿还信用卡透支款,事先故意将信用卡磁条磨坏,后前往淮安市清江浦区**百货店,让被害人吴某某帮其代还信用卡,吴某某误认为还款后,可以通过刷卡的方式将信用卡内钱款再刷出,便转账至范某某提供的信用卡(实际为其亲戚刘某甲的信用卡)人民币21000元,转账成功范某某借机离开。吴某某发现信用卡磁条损坏无法使用后,多次通过微信联系范某某,范某某先找借口拖延,后将吴某某的微信删除拉黑。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家人帮助其将钱款归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时晓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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