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乡**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黄骅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黄骅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病于2019年7月22日被黄骅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范某某通过网上或微信联系销售工业盐、饲料盐、肠衣盐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冒用山东**精制盐厂驻河北黄骅市**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以山东肥城精制盐厂和山东岱岳制盐有限公司河北区域业务经理身份与他人签订书面或口头购销合同,骗取石某某买盐款26000元、邓某某买盐款45900元、刘某某买盐款15200元、滕某某买盐款8460元、袁某某买盐款10500元、秦某某买盐款10800元、张某某买盐款35880元(已退还20000元)、曹某某买盐款19040元、宗某某买盐款4000元、刘某甲买盐款3000元、王某某买盐款9800元、李某某盐款9990元、李某甲买盐款9450元、戴某某买盐款10800元、孙某某买盐款21600元、李某乙买盐款9180元、杨某某买盐款18200元、鲍某某买盐款5000元、侯某某买盐款4950元、郑某某买盐款5000元、姜某某买盐款3000元、郭某某买盐款9800元、陈某某盐款4450元(已退还4200元)、胡某某买盐款5000元、宋某某买盐款3000元、吴某某买盐款8340元、秦某甲买盐款9450元、牛某某买盐款8320元、张某甲买盐款4455元、韩某某买盐款4000元、罗某某买盐款6000元,河北永伟肠衣有限公司辛某某买盐款10000元、张家口华垣生物有限公司李某丙买盐款20200元、石家庄嘉丰肠衣有限公司安某某英买盐款26400元、天津市鑫华肠衣有限公司王某甲买盐款22950元、巴彦淖尔海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达某某买盐款15200元、祁县凯盛畜产品有限公司孙某甲买盐款18240元、石家庄市永祥盐化商贸有限公司刘某乙买盐款12350元、唐山国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曹某乙买盐款10800元、保定天业兴商贸有限公司李某丁买盐款31800元、太原宏兴航华工场频有限公司赵某某买盐款10000元、石家庄海矿同晶盐业有限公司王某乙买盐款9975元、石家庄海矿同晶盐业有限公司张某甲买盐款8100元、郑州昊富同商贸有限公司李某戊买盐款10375元、山西海润牧大饲料有限公司李某己买盐款5210元、内蒙古亿源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范某甲买盐款24480元。范某某共计诈骗数额560265元。范某某将所得赃款用于偿还赵某甲、杜某某、刘某丙、蔡某某、郑某某、赵某甲、蔡某甲、田某某、范某乙、刘某丁、李某庚、赵某乙、白某某等人的个人借款以及个人还车贷、还房贷和个人消费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电子回单、银行转账业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个人账户明细、公司信息、转账记录、购销合同、手机聊天截屏和转账记录截屏、民事起诉状、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中国农业银行范某某交易明细清单、户籍信息;
2、证人陈某某、何某某、李某辛、赵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石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顺
检察官助理:石 震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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