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范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公诉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12211989********,汉族,大专毕业,户籍地:洛阳市**区**路**号楼**栋**门**号,现住在河南省新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三门峡市义马市公安局拘留,于2019年3月6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7日被三门峡市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世轩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我院于2019年6月5日退回义马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义马市公安局于2019年7月5日补查后重报。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虚构其有关系在洛阳**集团内,能够从**集团低价收购废钢材,再以市场价格出售,挣取差额。

1.2017年11月份,被告人范某某联系被害人李某甲同时称其在洛阳**集团内的关系能够做废钢材生意,后该二人商量由李某甲出资、范某某出关系做废钢材生意;李某甲同意后并通过银行转账给范某某。范某某收到钱后将钱用于偿还借款利息、出借他人、日常生活;李某甲问其生意如何,其无法实现就以各种理由推脱。2018年7月份,其再向李某甲要钱称需要扩大废钢材生意,李某甲把钱通过银行转账给范某某,范某某收到钱后再将钱转账给李某甲、同时称该钱为做成废钢材生意所得钱款,接着范某某向李某甲要钱称继续做生意,以此形式欺骗李某甲,共计从李某甲处骗取现金33.1828余万元。

2.2018年7月,被告人范某某对被害人李某乙谎称其认识洛阳市**集团领导,能够从该厂特批费钢材来倒卖做费钢材生意,但需要资金周转。李某乙和范某某商量之后决定,由李某乙出钱,挣得的利润五五分成。范某某同意后,李某乙先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往范某某提供的银行卡上共计转账。之后,范某某称从**集团拉出费钢材,同时还向李某乙提供其伪造的相关转账记录截图及**集团出料单来骗取李某乙的信任。被告人范某某从被害人李某乙处骗取资金15万元。

3.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范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茹某某的信任,并要求茹某某向其投钱来做废钢材生意,共同挣钱。茹某某同意后给其资金用来做废钢材生意,范某某收到钱后未去做费钢材生意,也未向茹某某分红。被告人范某某从被害人茹某某处骗取资金2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雪艳

代检察员:杨向阳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