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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公诉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011986********,汉族,小学毕业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住南宫市**乡**庄**因涉嫌诈骗罪,经长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5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0日被长垣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范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范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范某某通过赵某某认识被害人张某某,谎称为张某某介绍工程,并安排他人冒充河北省副省长的秘书与张某某见面,获取张某某的信任,以送礼等的名义先后三次骗取张某某共计48万元,所骗款项用于赌博和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银行转账凭证、抓获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振国

2019年3月11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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