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95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2000********,汉族,大专毕业,无业,群众,住河南省登封市**乡**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8月11日经郑州市金水区批准逮捕,同年8月12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范某某通过社交软件“soul”等方式先后认识多名女性受害人,第二天就与被害人确定恋爱关系。后虚构家人生病、朋友住院、工作需要打点关系、工资没有及时发等理由,在郑州市金水区**路**路**路**,骗取被害人韩某甲、朱某某、 吴某某、程某某、韩某乙、李某某六人总计17.4万余某某。
案发后,其家属退还被害人韩某乙30500元和程某某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人韩某甲、朱某某、 吴某某、程某某、韩某乙、李某某的陈述;3..受案、到案经过、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文丽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某某》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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