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范某某诬告陷害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8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深圳市盐田区,无固定职业,暂住深圳市南山区,2018年9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诬告陷害嫌疑,于2019年8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诬告陷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桃源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范某某捏造事实举报粤海街道办工作人员李某某、吴某某,非法收受**烧烤吧老板30万元保护费(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让其妻子即证人叶某某书写举报信进行匿名举报,后邮寄至纪检部门。

2017年12月,范某某再次捏造事实举报粤海街道办工作人员李某某、吴某某、周某某,深圳市南山区城管局工作人员江某某,非法收受**烧烤吧的老板保护费,其中李某某每月收取10万元、吴浩平每月收取5万元、周某某每月收取2万元、江某某每月收取3万元,让叶某某书写举报信进行匿名举报,后邮寄至纪检部门。

2019年2月,范某某认为粤海街道执法队大队长刘某某有向他人提及其诈骗罪一事,以及强制其报刊亭停业,心生不满准备报复,遂捏造了刘某某非法收受保安公司50万元、每月收取深圳市南山区**大哥“阿奎”的保护费十几万,后对辖区内部分公用地作商铺不管不理、每月收取“一日三餐”早餐亭的保护费2000元等事实,让叶某某书写举报信进行匿名举报,后邮寄至纪检部门。

经纪检部门核查,范某某邮寄举报信反映的内容均不属实。2019年8月28日,范某某在深圳市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登记表、受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举报信复印件、核查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叶某某对住处的辨认;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少麟

2020年3月6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