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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范某某,小名阿某、绰号某子,男,1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庙街镇**村委会**号**号。2018年9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巍山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2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03月0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以拆卖毒品零包的方式,在巍山县庙街镇**村内分3次将约0.28克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

2、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以拆卖毒品零包的方式,在庙街镇**村内分3次将约0.42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苏某。

3、2018年9月初,被告人范某某以拆卖毒品零包的方式,在庙街镇**村内分1次将约0.14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范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手机通话清单、行政处罚材料、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贩卖,数量累计约0.8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及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刚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487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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