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二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0126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口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官渡区**街道**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2020年4月1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被告人范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智库空间园区附近,以每克65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50克大麻。后范某某、刘某某分别被抓获,并从刘某某住处查获其从范某某处购买后吸食剩下的毒品可疑物,经鉴定,毒品可疑物检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5.理化检验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云江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住昆明市五华区**路**小区出租房,联系电话18208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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