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209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5********,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霍邱县,初中文化,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小区**室,户籍地安徽省**县**镇**村***号。2014年12月18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3月4日,被告人范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从上家微信名“A.樱落花瑾”(身份不详)处购买一包0.5克甲基苯丙胺,后以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余某某。
2、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范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从上家微信名“后来”(身份不详)处购买一包约0.5克甲基苯丙胺,后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余某某。
3、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范某某以800元的价格从上家杨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包约0.5克甲基苯丙胺,后以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余某某。
4、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范某某以800元的价格从上家杨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包约0.5克甲基苯丙胺,后以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余某某。
5、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范某某以800元的价格从上家杨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包约0.5克甲基苯丙胺,后以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余某某。
6、2019年9月2日,被告人范某某以800元的价格从上家杨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包约0.5克甲基苯丙胺,后以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余某某。
2019年10月26日,公安民警将范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材料;
2、证人余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5、微信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系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雪芳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补充余某某问话材料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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