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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31978********,汉族,初中,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人,户籍所在地绥阳县**镇**村**组**号附**号,现住遵义市新蒲新区**镇**村。因吸毒于2019年7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于2019年7月31日批准,于同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范某某在遵义市新蒲新区新城大酒店附近以900元的价格将一个零包的毒品冰毒贩卖给陈某某,从中获利50元。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范某某在遵义市新蒲新区新浦镇中桥村附近以900元的价格将一个零包的毒品冰毒贩卖给陈某某,从中获利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物证;2.诉讼文书、到案情况说明、轨迹图片来源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小军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碟4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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