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范耀峰,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宝鸡市陈仓区**街**号**区**号楼**单元3**楼**户,居民。2002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凤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2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凤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与原判盗窃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6年12月27日减刑释放。2018年9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陈仓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耀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范耀峰在宝鸡市陈仓区**街道办**街**号**区**号楼**单元**楼**户的家中,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2019年11月6日16时许,民警在陈仓区**镇**街**厂**小区院内将范耀峰抓获,从其外衣口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净重0.20克,经检验,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范耀峰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检查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4.毒品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及身份信息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耀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晓敏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范耀峰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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