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范某某在昆明市**区医院附近向他人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82克。
被告人范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毒资、毒品予以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数额达到甲基苯丙胺0.8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锟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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