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38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81989********,壮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4月,被告人范某某在QQ中发布售卖色情淫秽视频广告,2020年6月2日,群众徐某某在龙岗**街道**酒店东北门**便利店通过手机看到范某某发布的该广告后联系其购买淫秽视频,徐某某通过微信向范某某支付40元人民币后,范某某通过QQ向其发送了多部淫秽视频(经鉴定其中 26部视频为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淫秽视频截图、手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贩卖淫秽视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稀芝
检察官助理:王一如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4.随案移交涉案财物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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