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89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弄**号,住**路**弄**号**室。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范某某在闲鱼网上发布广告称“移动硬盘120G已经装满高清双性教学片”,欲出售含有淫秽视频的移动硬盘。同月24日,何某某在浏览网站时看到范某某发布的内容后通过网络与其谈妥以人民币100元购买该移动硬盘,并通过网络平台支付了费用。同月29日,何某某在本市静安区**镇**路**号收到范某某邮寄的移动硬盘,发现内有多部淫秽视频,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部门鉴定,该移动硬盘内有淫秽视频309部。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范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何某某的证言以及经其签字确认的网络聊天记录截图、快递单据等,证实其通过闲鱼网向被告人范某某购买含有淫秽视频的移动硬盘的事实。
2.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及经其签字确认的网络聊天记录截图等,证实其供认通过闲鱼网向他人出售含有淫秽视频的移动硬盘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和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实经鉴定,被告人范某某出售的移动硬盘中含有309部淫秽视频。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范某某处查扣作案用手机一部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彭浦镇派出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和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和被告人范某某的到案经过。
6.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范某某的户籍资料,证实其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晓平
检察官助理:吴迪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电话:1804992****)。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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