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范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3195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4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开始,被告人范某某在本市白云区同德街侨德市场16号铺其经营的档口,以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的方式聚众赌博。2019年12月3日晚,范某某在上址接受郭某某投注时被巡逻民警抓获,现场缴获投注单1张,赌资人民币80元,并缴获范某某用于接受微信投注的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经认签和统计,范某某从2018年至被抓,累计接受超过20人的投注,赌资数额累计已达到人民币662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范某某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 卉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2237****。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缴获的赌资人民币80元,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具结书》1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7.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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