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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赌博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刑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61965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现住繁峙县砂河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繁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正月,被告人范某某在繁峙县砂河镇自己经营的旅店内,组织段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白某某等人进行赌博,且向参赌人员提供牌九、宝盒等赌具并从中抽头渔利,数额较大。赌博期间,段某某先是用牌九“推锅”,“锅底”不限,陈某某等人参与赌博,赌博过程中,被告人范某某从每“锅”中抽取10%的红利。一段时间后,段某某输掉所带现金,又向杨某某(另案处理)借了五万四千元继续赌博,输掉之后,段某某仍不肯罢休,图谋“返本”,其又和陈某某、白某某以“押宝”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过程中,被告人范某某继续按照盈利10%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繁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福寿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03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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