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125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村**村**号,住**街道**村**工业区**栋**房。因涉嫌赌博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至6月10日,被告人范某某在自己住处宝安区**街道**村**工业区**栋**房内,通过网络“49**”平台(http://494****.com:****/****/)参与澳门六合彩赌博,并接受多名微信好友转账委托其下注约10万元参赌,从中抽取水钱约6000元,后也用作赌资参与赌博。2020年06月10日16时许,民警在被告人范某某住处将其抓获归案,缴获作案电脑一台、手机一部。到案后被告人范某某为他人在赌博平台下注并抽成牟利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2020年4月15日至6月10日间,其共为20余人在该平台10余万元(微信有24人的下单转账记录),其个人投注1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婕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光盘三张;
3.涉案物品现被暂扣在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和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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