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范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乡**村**号,现住址:珠海市香洲区**花园**栋**房。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9年7月2日被横琴海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又走私,2020年1月15日被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
本案由横琴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曾于2019年4月14日、2019年5月21日两次因走私物品进境被海关行政处罚。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范某某携带innisfree牌护手霜、Inovital牌纳豆红菊胶囊等多种物品一批(详情见随案移送清单),从横琴口岸旅客进境大厅经无申报通道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人员截查。经海关核定,上述走私物品偷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1829.79元。
同年9月l2日,被告人范某某在走私上述物品被取保候审期间,又携带OPI牌洗甲液24瓶(ll0毫升/瓶)从拱北口岸旅检现场无申报通道进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人员截查。经海关核定,上述走私的洗甲液偷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l0l.l3元。
综上,被告人范某某两次走私进境的物品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l930.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婷婷
附:
1.被告人现被逮捕。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本案查扣的涉案财物请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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