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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82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21984********,汉族,未婚,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区**号,在本市**物流有限公司任保安。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3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9日晚上20时14分许,被告人范某某在本市**镇**村**物流有限公司工作时发现仓库门口的闸门无法放下,遂叫叉车司机宋某某帮忙修理。后宋某某站在叉车的两个叉子上面,范某某自行走上叉车的驾驶座上操作叉车。由于范某某没有开叉车的资格和经验,操作叉子升高失控,致宋某某升高后卡在卷闸门处并坠下,头部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范某某案发后在现场归案。后东莞**物流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宋某某家属79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现场监控录像、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无视国法,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冠明

2019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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