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暂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镇开发区**村。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4日被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伦久,云南微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澄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于2019年5月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4日重报。于2019年7月4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日,昆明市呈贡区昆洛路捷安平达货运部收到30箱从广东省潮州市彩塘镇平达货运部发来的货物,收货人为使用“王明”这一假名的被告人范某某。货物到达后,货运部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假冒“王明”的收货人范某某,范某某电话委托货运部代为安排货车将货物直接拉到范某某指定地点,运费400元将由范某某支付给承运人。
2019年1月3日中午13时许,经货运部工作人员联系,货车驾驶员朱某某按丈夫安排,驾驶自家的车牌号为云******的白色江淮小货车到昆明市老昆洛路小古城背后的捷安平达货运部承运该批货物。朱某某到货运部装好货物后,根据工作人员提供的联系方式跟被告人范某某联系上,载货向范某某指定的交货地点驶去,运输途中被民警和烟草执法人员查获。2019年1月3日16时许,在民警的安排下,朱某某继续驾车载货到达被告人范某某指定的交货地点昆明市官渡区亿都国际酒店门口附近。后公安人员在交货地陆续抓获被告人范某某联系前来拉运货物的何某某等五人并在交货地点附近抓获欲逃离的被告人范某某。经清点,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的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香烟有30箱共计2999条。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2999条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紫云香烟。经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2999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紫云香烟价值2999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 丹
代理检察员:施建玫
2019年8月8日
附注:
1、被告人范某某现押澄江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三册;
3、移送物品清单1份及所列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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