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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县**镇**路**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蓉江新区**广场**栋**号。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11月开始,被告人范某某多次从河南丁姓女子处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进大量假冒“双沟大曲”、“西凤御藏”、“西凤A8”、“西凤御宴”、“西凤金国樽”品牌商标的白酒,在其位于赣州市蓉江新区**城的批发部进行销售。2017年底至2020年6月,被告人范某某销售上述假冒白酒至赣县区韩某某处共计人民币48925元,至大余县陈某某处共计人民币29600元,至南康区卓某某处共计人民币41505元,三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0030元。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范某某再次通过微信从河南丁姓女子处购进214件“双沟大曲”白酒,民警前往被告人范某某位于**城的店内将其当场抓获,现场扣押了“双沟大曲”1287瓶,“西凤御藏”21瓶,“西凤御宴”23瓶,“西凤A8”8瓶,“西凤金国樽”2瓶。上述被扣押白酒,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6626.6元。2020年12月11日,被告人范某某的家属代为退缴了违法所得1200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人卓某某的证言;3、书证等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韩某某、陈某某、卓某某辨认笔录、韩某某、陈某某、卓某某与范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范某某对在其店内扣押的尚未销售的白酒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犯罪未遂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珺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4册,卷外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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