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三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76********,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酒店行政副总厨兼饼房厨师长,户籍在本市普陀区**路**弄**号**、104室,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楼**室。2019年8月7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予以释放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审查,于同年12月6日交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9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范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利用担任上海**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黄浦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酒店)行政副总厨兼饼房厨师长的身份,具有食品原材料订单审批、质量验收的职务便利,在与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潘某某业务往来过程中,与潘某某约定由其支付“好处费”并通过其妻子王某某的银行账户转入范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截止案发,范某某共收取贿赂款人民币45.5671万元。
2019年8月7日,公安人员于本市嘉定区**路**弄**号楼**室将被告人范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范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退赔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范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事实。
2.证人朱某某、杨某某、查某某、韩某某、毛某某、胡某某、徐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范某某作为行政副总厨兼任饼房厨师长管理饼房的事务,在饼房下单采购食品原材料及验收等方面具有职权的事实。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相关银行账户明细等,证实潘某某通过王某某银行账户向被告人范某某支付回扣的事实。
4.上海**酒店的营业执照等,证实其公司性质。
5.上海**酒店提供的范某某劳动合同书,职位说明书、审批系统权限明细及情况说明等,证实被告人范某某的任职情况及工作职责。
6.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酒店食材采购协议、廉洁合作协议、供货明细等,证实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酒店的业务往来情况。
7.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范某某的到案经过。
8.侦查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已退赔全部赃款。
9.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作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玲
检察官助理:谢依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居住处。
2、侦查卷宗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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