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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02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乡,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3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期间,被告人范某某通过网购的方式,在**APP上购得1支射钉枪、钢管、瞄准器、射钉弹和钢珠等枪支配件,通过观看卖家发送的改装枪支视频和卖家的指导,在广元市利州区**镇其租房内自行改装了1支射钉枪改装枪支,并藏匿于广元市利州区**乡**村**组**号家中一楼的一个房间内。2020年8月21日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从范某某家中查获1支射钉枪改装枪支、66发射钉弹和100颗钢珠。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射钉枪改装枪机件完整,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枪支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表、见证人身份信息等2、证人范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广公物鉴痕字[2020]42号”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辨认枪支笔录、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其在归案后能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其家庭为精准贫困户,其制造枪支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庄稼,对社会危害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天斌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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