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7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镇**村**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以营利目的,在未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和允许的情况下,于2007年至2010年期间将科右前旗**镇**村**地边、**后山、**岭的林地进行开垦,并种植农作物持续至今。1994年时,科右前旗**村委会开垦荒山,以拍卖的形式承包给当地老百姓并允许老百姓林粮兼作,范某某承包**地边以及**后山的地,范某某接手经营该两块地后,在出水地地边的地内栽植的杨树,屯西后山的地内栽植的果树,在树趟之间种植的农作物,2007年至2008年期间,范某某将**地边与**后山所承包的地全部开垦,并种植农作物持续至今。2010年范某某从王某某(已去世)手里购买了**村**沟**岭的林地,购买时**沟**岭地块内有被采伐林木的树根,范某某使用自家农用兴安牌15马力红色四轮车带犁杖将树根拖出后,开地趟垄种植农作物至今,现**地边、**后山、**后岭该三块地内未发现任何生长的树木,均已种植农作物。
经鉴定意见:科右前旗**镇**村范某某种植玉米所用三块地占(防护林)乔木林地面积6843.5平方米(10.26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关于对**镇**村村民范某某在二社后山种植农作所用地块一事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晓艳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于住所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156页。
3.物证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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