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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辛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街。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1********461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7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范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于2019年6月25日、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刘某某(另案处理)于2016年10月31日、2017年10月17日在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注册设立桓仁老妈乐保健食品商店、桓仁全家福体验中心。被告人辛某某、范某某受雇在上述门店进行经营管理,未经相关金融部门批准,采取散发宣传单、讲课宣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宣传成为会员后高额返现的投资项目,吸收不特定群众的投资金额。期间非法吸收82名集资参与人公众存款人民币771.6万元,尚有人民币332.3万元未予以返还。

案发后,被告人辛某某、范某某分别于2019年3月23日、2019年6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会员章程等;

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辛某某、范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范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范某某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辛某某、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辛某某、范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金甲

2020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本溪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桓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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