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金融刑诉〔2019〕46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浙江省宁海县**街道**村**组**号。1998年12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4年7月因犯窝藏罪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2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3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因其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本院于2018年3月5日决定逮捕,2019年7月2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9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4年12月注册成立,住所地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号**大厦**室,法定代表人为赵某某(已判决),2015年1月变更为范某某。被告人范某某在实际经营**公司期间,先后在本市杨浦区、静安区及苏州市吴中区设立办公场所,以投资开发浙江宁海**水产养殖、农家乐等项目为名,对外宣传并许以高息回报,通过与投资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的方式吸引不特定公众参与投资。至案发,**公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
2019年7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将被告人范某某从浙江省宁波市望春监狱借押回沪。
上述事实有:1.《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首东国顺大厦租赁合同》等;2.证人赵某某、何某某、高某某、姜某某等证言;3.证人王某某、徐某甲、胡某某、徐某乙、周某甲、《**村保城塘淡水养殖塘招投标细则》、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登记申请书》、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材料;4.证人张某某、周某乙等证人证言、《投资人信息登记表》《个人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出借完成确认书》《收款确认书》《担保书》、银联POS机签购单等材料;5. 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调取证据清单》、中汇支付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开户信息”“交易记录”;6. 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鉴定意见书》;7.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8.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的历次供述;9.《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吸收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玲华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十二册、证据材料一册、司法审计材料六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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