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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被告人范某某非法持有一把枪支,2019年10月30日晚在打猎回家的路上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扣押的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枪口比动能为43.83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短枪一支;2.证人张某某、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建议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经许可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立峰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515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枪支等物现暂存放于上杭县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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