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滨海新区海警局东疆工作站刑事拘留,8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海新区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7时30分,被告人范某某在未经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于禁渔期内,驾驶渔船在渤海(E117°46´05´´,N38°37´03´´)海域使用小拖网进行捕捞作业时被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查获。经河北省渔政执法总队鉴定,该小拖网属于在渤海禁止使用的网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4、网具认定书;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炳信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炳信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益民
检察官助理:倪婷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在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处取保候审,电话:13832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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