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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58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5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职业网吧运维人员,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兴宁市**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苑芬,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范某某在东莞市某某镇于2009年6月开始,在某某联系盟网站注册了账号为:****的账号,未经其工作的网吧所有人的授权许可,将从某某联系盟网站下载的木马程序安装在其负责维护管理的东莞市**网吧、**网吧服务器上,并将下载的客户端程序设定开机自动运行开展网吧主页广告业务。经统计,范某某安装的木马程序非法控制网吧的电脑共计330台左右,占用网吧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导致网吧系统变慢。2019年6月范某某自行删除该程序,至2019年6月范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1000元左右。

被告人范某某于2020年06月12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电脑等物证,到案经过证,电子证据,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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