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6198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范某某未依法取得国家相关许可,通过微信以人民币720元向他人购得蓝和尚鹦鹉1只,自行饲养。经鉴定,该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9版)附录Ⅱ。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范某某主动上交的蓝和尚鹦鹉1只,现由靖江市森林植物检疫站寄养于靖江市滨江新区花木市场达伟花卉商行。
被告人范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拍摄的鹦鹉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收条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6.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志强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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