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绥阳检二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镇**村**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柴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9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柴河分局取保候审,次日由黑龙江省海林市公安局二道派出所执行;于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海林市公安局二道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柴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末,被告人范某某为食用野生动物,将事先做好的猎套安放在柴河林业局二道林场施业区5林班3经理小班内。2020年9月初,范某某发现其安放的其中一个猎套,猎捕到一只黑熊,黑熊已经死亡。范某某用随身携带的猎刀将黑熊死体进行肢解,并将黑熊前掌、后掌各一只及部分熊肉拿回家中放入冰柜内存放。
2020年10月9日,范某某主动到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柴河分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野生动物损失人民币8000元,取得被害单位柴河林业局有限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猎刀一把、猎套两个、黑熊死体体毛两份、前后掌各一个、熊肉伍块;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范某某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通告、国家林业局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认罪认罚承诺书、收据、谅解协议、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柴河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科出具的检测认定报告;
6.提取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及笔录、称重笔录及照片、非法猎捕现场平面图、林相位置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阳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俊萍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海林市**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一百二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已经随案移送。
本起诉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理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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