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九重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范某某在其位于某县某镇某村自家屋后的菜地里种植罂粟,2019年3月10日被九重派出所民警查获,并当场铲除罂粟656株。经鉴定,送检的范某某种植的植物样本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 证人赵某某证言;3. 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书证;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非法种植罂粟656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娣
王 昊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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