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52********,汉族,文盲,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阴历11月份左右,被告人范某某在鄄城县**镇**村其家中院内迎门墙北侧的大缸内种植罂粟,待其出苗后仍未自动铲除。2020年3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范某某种植的罂粟查获并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695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罂粟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视听资料:鄄城县公安局红船派出所录制的现场执法视频;4.搜查笔录:鄄城县公安局红船派出所制作的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鄄城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鉴定书;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其他证明材料:鄄城县公安局红船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犯罪前科证明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罂粟,仍非法种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衍果
检察官助理 肖 丹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鄄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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