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17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4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2830194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范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并曾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12年9月12日和2016年6月24日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次。2020年3月10日和3月18日, 被告人范某某在其位于罗定市**镇**村的家中又实施了非法医疗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4)书证;(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故意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涛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共2卷及光盘4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移送你院。
3.涉案物证保存在罗定市公安局船步派出所,相关文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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