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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非法行医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3650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5195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住********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6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钱佩麟,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0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范某某系本市**镇**区**路**巷点点出租屋**房的承租人,其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约从2014年8月开始,范某某在上址为附近务工人员看病、开药、打针。2019年6月1日、2019年6月2日,范某某连续两天为瞿某甲看病、开药、打针。2019年6月4日,瞿某甲被发现死亡。经鉴定,瞿某甲符合卵圆孔未闭引起急性心功能不全而死亡,上呼吸道感染构成辅助死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瞿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无视国法,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彪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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