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镇,住吉林省洮南市**镇**村**屯,无前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被告人范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洮南市**镇**水库下游河道内非法采砂并进行贩卖,经吉林省第三地质调查所非法盗采勘测报告认定洮南市那金镇群昌水库东南范某某非法盗采砂石涉案开采资源储量为58178立方米;经白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书认定涉案砂石价格共计1134471元。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89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金某某、徐某某、林某某、刘某甲、李某某、黄某某、房某某、吴某某、郑某某、高某某、刘某乙、邓某某、崔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宫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国家矿产资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臣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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